落實新環保法基層急需助力
發布時間:2015-1-28 編輯:廣州綠世界環保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已經實施。為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嚴懲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進一步完善相關執法細則,對新法的實際操作進行細化、補充。執法細則與此前2014年11月12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相銜接,形成了貫徹落實新法的強大合力。 但基層環保部門反映,眼前仍有不少的疑難問題需要上級部門進一步解難釋惑。否則,缺少硬保障,強化環境監管執法依然會面臨一些困難。 歸納基層環保反映的情況,主要有三: 一是執法隊伍存在問題,需要盡快解決。 縣級以下環境隱患多,是環境執法的重點區域。而縣級以下的環境保護部門監管機制不健全、人員不足、監管人員素質偏低等問題普遍存在。可以說,越是基層,環境監管力量越弱。一些縣級環保部門幾名執法人員監管著幾百家大小企業,正常的監管任務很難完成。 但是,要增加執法人員編制目前仍存在很大困難。有明文規定,數年內不準增加財政供養人員,這個矛盾很難在基層解決。 二是經費缺口大,追加受限。落實新《環保法》,環保部門增權加力了,但相關的責任也增加了不少。涉及到的經費支出也有不少,如監測鑒定污染樣品、聘請專家論證污染事件、賠償損失和獎勵舉報人等。過去,對于這些花費,縣級財政沒有專項經費。 此外,按新《環保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的規定,“環保部門扣押的設施、設備造成損失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鑒于此,各級政府應事先給各級環保主管部門預算出可能支付的賠償專項資金。而現實的情況是,縣級政府落實新《預算法》在先,《辦法》出臺在后,要執行新《預算法》的嚴格要求,2015年度,多數縣級以下政府不可能再給環境執法部門撥付這項賠償開支。 三是在機構改革過程中,環保部門執法用車受限。多年來,多數環保部門均未被列入執法機構序列。車輛按照普通事業單位編配。面對公車改革,環保部門的車輛配置將面臨困境。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通知》第十五條要求:“強化執法能力保障。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近年來,環境保護部圍繞提升基層環境監管能力,對縣級環保部門配備執法車輛給予大力支持。一些地方政府也給予環保部門有力支持。但基層環境監管執法車輛缺、少、差問題始終存在。面對公車改革,要承認環保部門是執法機構、保障基層環境執法用車問題,僅靠各級環保系統的努力,恐怕有不少難處。 落實新《環保法》,是各級政府共同的責任。解決新常態下環境主管部門環境監管執法面臨的機構、人員、素質、車輛等問題,需要共同努力。 首先,作為基層政府,一方面,應準確把握中央各項改革精神,倡行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理念。面對基層環保在編制保障、經費增加、車輛配備等方面的問題,各地政府應實事求是地考慮環保部門執法需要,盡最大努力把問題解決于眼前、解決于現實,解決好環境執法現實難題。 其次,各級環保部門要發揚勇于負責、敢于擔當精神,切實加強執法人員培訓,豐富專業知識,提高管理水平,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最大限度地克服眼前的困難。 第三,面對基層環境監管存在的問題和疑惑,高層要更多關注縣以下執法形勢,促進出臺一批文件及硬性保障措施,切實在改革中把各種關系理順,讓各種政策措施都跟上。 第四,應幫助地方有效實施目標政策,從而理順相關制度要求,給環保部門創建一個新常態下良好的執法保障平臺,減輕基層壓力,提升基層環境監察執法能力,為新《環保法》落地生效助力加勁。 只有基層環保部門有人干事、有能干事的人、有良好的保障條件,新《環保法》才能真正在基層貫徹落實,發揮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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